泄露残疾人信息条追究责任案例_泄露残疾人信息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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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将残疾人名单公开,是侵犯隐私吗

是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不愿意让人得知的伤残,则属于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只公开姓名不属于侵犯隐私权。就算公开姓名,一般只会涉及侵犯姓名权,不会涉及侵犯隐私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我是一个残疾人,2级精神残疾,请问我找工作的时候如果隐瞒,会被查到吗...

1、参加工作别人查不到残疾记录除非你特别明显或者你自己主动拿出来。再说也不会查这个。

2、看不到的,社保不管具体的病历资料的,它的性质是政府开的保险业务,只负责,接受委托,处理支付和赔付。病历,履历不在它管辖和资料范围内的。不用担心。

3、没有必要过分担心,你可能主要就是想得太多导致。工厂只要是你能正常做好事,别人不会管那么多的。所以,不管别人知不知道,试试再说嘛。通常这种个人隐私,社保都不会说的,因为影响你工作。另外,就业途径很多。

出具虚假残疾评定证明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区县残联和街乡镇残联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帮助申请人非法取得《残疾人证》的,经查实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中国法律规定,对作伪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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