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酒驾被泄露,交警有责任吗?
举报酒驾被泄露,交警有责任吗,如果是交警泄露就有责任,如果不是就没有。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可向法院起诉,追究泄露者的法律责任。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泄露信息构成了民事侵权,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泄露信息这一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行政机关承担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违法责任后,因为违法侵权导致的相应的损失或者责任,行政机关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追责,对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处分。对于在举报过程自己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举报人也可以主张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以及行政违法责任。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予以保密。所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人身权益。对于酒后驾驶,显然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应在进行法律调查和取证后,根据相关证据处理醉酒驾驶的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实名举报,主管部门却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透路给被举报方,这种行为违法吗?
违法,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的,这种行为己经涉嫌泄密,举报人可以向有关单位处投诉,也可以向纪委投诉,面对不良行为,勇敢向相关部门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但一定要尊重事实。
法律分析
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属于隐私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如果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是会判刑且受到相对罚金的,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需要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需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镇政府能随便泄露举报人信息吗?
除非你自己同意让被举报人知道是你举报的,没经你本人同意政府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如有发现工作人员随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处理泄露人员。
国家公务人员透露举报人的信息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
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7年4月22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如果实名举报后被有关部门泄露给被被举报人该怎么办?
法律意见】
因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寻求当地公安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等寻求保护。有关部门也将对泄露信息者进行核实并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举报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负责人违规吗?
根据《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八条,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五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行政监察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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